新材料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推广应用管理办法(含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保障措施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新材料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(以下简称“四新”技术)的推广应用管理,加快科技成果转化,提升生产效率与质量水平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政策,结合本单位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“四新”技术的立项论证、试验验证、推广应用、评价验收及全过程服务保障工作。
第三条 “四新”技术推广应用遵循“安全可靠、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、节能环保、循序渐进”的原则,坚持先试验、后推广,做到风险可控、效益可测。
第四条 成立“四新”技术推广应用领导小组,由分管技术负责人任组长,技术、生产、安全、质量、财务、采购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,负责重大事项决策、资源协调和推广成效考核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技术管理部门,承担日常组织与协调工作。
第二章 推广应用范围与分类
第五条 推广应用范围包括:
(一)经鉴定或认证的新材料,包括高性能金属材料、复合材料、功能性高分子材料、新型建材及绿色环保材料等;
(二)新技术,包括新工法、新计算方法、新检测与监控技术、数字化与智能化技术等;
(三)新工艺,包括工艺流程优化、节能降耗工艺、清洁生产工艺等;
(四)新设备,包括自动化装备、智能监测设备、高效节能设备及专用施工机具等。
第六条 按推广难度与影响程度分级管理:
(一)A级:涉及主体结构安全、重大工艺变更或较大投资的技术,由领导小组审批,实行专项管理;
(二)B级:影响局部工艺或一般装备的技术,由技术管理部门审批并备案;
(三)C级:临时性、辅助性技术应用,由使用部门审批并报技术管理部门备案。
第三章 立项与论证管理
第七条 推广应用项目实行立项申报制。申报部门应提交《“四新”技术推广应用立项申请表》,内容包括技术来源、适用条件、预期效益、风险评估、实施计划及经费预算等。
第八条 技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进行技术论证与经济效益评估,重点审查技术成熟度、安全可靠性、标准符合性及与现有系统的兼容性,形成论证意见。
第九条 涉及安全生产、环境保护、消防等事项的,应同步开展专项评估,必要时取得第三方检测或鉴定报告。
第四章 试验与验证管理
第十条 批准立项的技术应先行开展小范围试验或样板段验证,明确试验方案、检测指标与判定标准,形成完整的试验记录。
第十一条 试验过程中应设置关键控制点,对材料性能、工艺参数、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与数据采集,确保试验结果可追溯。
第十二条 试验完成后编制试验报告,内容包括试验数据、问题分析、改进措施及推广建议,经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推广应用阶段。
第五章 推广应用实施管理
第十三条 推广应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,明确实施进度、责任分工、质量控制与安全措施,编制专项推广实施方案。
第十四条 推广应用前应完成相关技术标准、操作规程、检验方法的编制或修订,开展作业人员技术培训与安全交底,确保人员能力满足要求。
第十五条 应用过程中实行过程记录与阶段检查制度,技术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检查,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闭环。
第十六条 涉及设计变更的,应按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。
第六章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保障
第十七条 建立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平台,整合材料选型咨询、样品试制、性能检测、工艺适配与现场指导等服务资源,为应用部门提供全流程技术支持。
第十八条 提供材料选型与适配服务。技术管理部门联合供应商或科研机构,根据使用环境与性能要求,开展材料对比选型、相容性分析与寿命评估,出具选型建议书。
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与认证服务。依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,对新材料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检测验证,协助办理产品认证、标准符合性评价及相关准入手续。
第二十条 提供工艺适配与试制服务。针对新材料特性,组织工艺参数优化与试制验证,编制材料应用工艺指南,指导现场规范操作。
第二十一条 提供培训与技术交流服务。定期组织新材料技术讲座、现场观摩与经验交流活动,建立技术咨询响应机制,对应用中的技术问题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现场支持。
第二十二条 建立新材料应用信息库,收录材料性能数据、应用案例、供应商信息及常见问题处置方案,实行动态更新与共享。
第七章 验收与评价管理
第二十三条 推广应用项目完成后,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申请,技术管理部门组织验收,验收内容包括技术指标达成情况、质量与安全表现、经济效益与推广价值。
第二十四条 验收实行资料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,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或运行效果测试。验收结论分为通过、限期整改和不予通过三类。
第二十五条 对推广成效显著的项目,纳入单位科技成果奖励范围;对推广不达预期或存在重大问题的,应查明原因、追责整改,并暂停同类技术推广。
第八章 监督与档案管理
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对“四新”技术推广应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,考核结果纳入相关部门绩效评价。
第二十七条 建立完整的推广应用档案,包括立项资料、论证意见、试验记录、实施过程资料、验收报告及服务记录等,按项目归档保存,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。
第二十八条 对推广应用中形成的新工法、新标准、专利等技术成果,应按规定及时申报知识产权保护并进行成果登记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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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1-01 09:12: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