煤矿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(以下简称“四新”)的推广应用管理,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,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与经济效益,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煤炭开采、洗选加工、巷道掘进、灾害防治、环境保护等环节中开展的“四新”推广活动,同时覆盖为“四新”落地提供支撑的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管理。
第三条 推广应用工作应坚持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技术可行、经济合理、注重实效”的原则,优先推广有利于提高资源回收率、降低劳动强度、改善作业环境、增强灾害防控能力的技术与产品。
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
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成立“四新”推广应用领导小组,由总工程师任组长,生产技术、安全监察、机电、通风、地测、财务、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,负责审定推广计划、协调资源、督导实施及验收考核。
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门为“四新”推广的归口管理部门,主要职责包括:编制年度推广计划;组织技术论证与选型;跟踪实施进度;收集反馈信息;组织效果评价。涉及新材料应用及技术推广服务的,由生产技术部门会同物资供应部门共同把关,确保材料性能、服务能力与现场需求匹配。
第六条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“四新”应用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,审查安全技术措施,监督现场执行情况。凡涉及新材料、新工艺的,须在其安全技术说明书、服务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投入应用。
第三章 立项与论证
第七条 “四新”推广项目实行立项管理,由需求单位提出申请,填写《“四新”推广应用项目立项申请表》,说明项目背景、技术特点、预期目标、实施范围、经费预算及风险分析。
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,重点审查:技术先进性与适用性;安全可靠性;与现有系统的兼容性;环保与职业健康影响;投入产出比;推广服务保障能力(含新材料供应稳定性、技术服务响应时效、人员培训支持等)。论证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实施。
第九条 对首次在煤矿应用且涉及重大安全风险的“四新”项目,应先行开展工业性试验,限定试验地点与范围,制定专项安全措施,经矿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。
第四章 实施与过程管理
第十条 项目获批后,实施单位应编制实施方案,明确责任人、进度节点、质量标准、安全措施及验收指标,并组织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。培训内容涵盖新材料性能特点、新设备操作规程、新工艺关键控制点及推广服务对接渠道。
第十一条 实施过程中,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现场检查,协调解决技术难题。对涉及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的项目,应督促服务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现场技术指导、材料适配测试、应用效果跟踪等服务,建立服务记录台账。
第十二条 实施单位应做好数据采集与记录,包括材料消耗、设备运行参数、工艺指标变化、故障与异常情况等,为效果评价提供依据。
第五章 验收与评价
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,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,验收内容包括:技术指标完成情况;安全性能达标情况;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;推广服务履约情况。验收组应形成书面验收报告。
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且具备推广价值的“四新”项目,应纳入企业推广目录,明确适用范围与推广条件。对验收不合格的,责令限期整改或终止项目,并分析原因、落实责任。
第十五条 建立推广应用后评价机制,在项目投用3至6个月后进行跟踪评价,重点评估稳定性、维护成本、服务保障水平及持续改进建议。
第六章 激励与保障
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设立“四新”推广专项经费,用于技术引进、试验验证、培训交流、服务采购及奖励。经费使用应符合财务制度,接受审计监督。
第十七条 将“四新”推广成效纳入相关部门及人员的绩效考核。对在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给予表彰奖励;对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,依规追责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。涉及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的专项管理要求,列入配套服务采购与验收标准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不一致时,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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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1-01 14:34:25